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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预审细则曝光 产能过剩项目需发改委审议

    丨    2013.12.06    丨    4669

 

企业债预审细则曝光 产能过剩项目需发改委审议

 

自2013年11月28日起,企业债预审权下放省级发改部门之后,调整后的相关审核细则也得以浮出水面。

12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的一份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显示,其审核整体框架包括了材料完备性审核、材料内容完整性审核、材料合规性审核、材料一致性审核、材料连续性审核、材料严谨性审核等系列内容。

其中,在偿债保障措施上,发行人需提交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平台债)、政府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且发行人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府的红头文件(中小企业集合债)、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第三方担保函、抵质押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授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等。

不过,针对产能过剩领域地方审批项目和中央审批项目,发改委强调,必须由发改委专业司出具关于募投项目的意见。

当天,华南一家券商债券融资部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新的实施细则在发债主体上有了较大的突破。此前,对于民营企业发债并没有明文规定,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如今,细则对于发债主体已经彻底松绑。”

明确中介资质要求

与之前的发行条件相比,新细则在原来的总体框架下进行了细化和延伸。

与此同时,细则还明确提出了承销团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关于承销团资质要求,细则表示,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不过,虽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至于承销团成员家数的具体要求,细则表示,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以下(不含15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到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主承销商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商不得超过3家;超过100亿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销商家数。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由发改委认定的具有资质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仅有6家,分别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12.66,0.17,1.36%)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细则仅要求拟发债企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细则还表示,为进一步加快企业债发行审核工作,发改委将按“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属于“从严审核类”的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纪录;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以及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平台债发行特殊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细则对于平台债的发行提出了特殊要求。细则强调,平台债发行主体应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并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和规范清理后的平台公司。其资格认定必须由地方政府出具相关文件对拟发债企业的发行主体加以确认。

其中,在收入结构上,细则要求拟发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其自身收益,该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可包括可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等其他经营性收入。相比之下,铁路投资公司、地铁及高速公路公司发债,对其前期经营收入的要求可以放宽。

至于发行规模认定,细则表示,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等公益性资产和土地储备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对于已经注入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扣除。

此外,对政府应收账款应说明产生原因、还款计划、政府还款安排措施。同时,应明确以具体地块(红线图)出让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对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应适度调减发债规模。细则要求,发债规模应尽量与地方政府财力和企业实力相匹配,原则上申请发债规模不能超过所在地政府一般预算收入。

同样,细则对保障房债券亦提出了特殊要求。

细则表示,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用于纳入省级计划(规划)的保障房项目,以及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发债申请,纳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而一般性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项目仍按照正常发债申请对待。但是,发债主体需要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和目标责任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