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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淘汰类设备用电加价

    丨    2015.04.16    丨    4337

从今年起,河北省钢铁企业拥有的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纳入淘汰类生产设备。这些设备用电将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其加价幅度在国家统一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2元基础上提高到0.4元。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新增了钢铁企业的淘汰类生产设备。省物价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对上述淘汰类设备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对落后钢铁企业生产装备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或降低差别电价标准。

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运用价格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河北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条重要举措。按照省发改、工信、质监、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行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为:淘汰类不得低于0.4元,限制类不得低于0.1元。

去年1月1日起,河北省将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管理权限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及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淘汰类、限制类设备用电、用水和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产品(工艺)用电,在现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和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加价标准。

按照规定,各地因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